(2015)吉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建华、肖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建华,肖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60号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福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斌,该社枫江信用社主任。被告姜建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肖君,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姜建华、肖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武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