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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上海福佩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汕头市南方加油站租赁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福佩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汕头市南方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福佩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25号西五楼62室。法定代表人孙福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辉、周桂河,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汕头市南方加油站,住所地汕头市华山北路与东厦路交界浮西商贸城32-36。法定代表人李文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福佩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南方加油站租赁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移交租赁合同原件给申请执行人及支付违约金26万元和代付款项60.95万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敏审 判 员  林 啸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