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卫铭与周天如、曾贵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铭,周天如,曾贵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卫铭,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庆林,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利亮,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周天如,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曾贵琼,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铭与被执行人周天如、曾贵琼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武民初字第34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天如、曾贵琼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军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