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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廖兴海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兴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67号罪犯廖兴海,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渝五中刑终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兴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所获赃款41.73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廖兴海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兴海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1次表扬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廖兴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表扬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兴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