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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岳贸易有限公司、万坤林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明岳贸易有限公司,万坤林,夏丽芳,XX茂,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56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明岳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坤林。被执行人夏丽芳。被执行人XX茂。被执行人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案由:担保追偿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明岳贸易有限公司、万坤林、夏丽芳、XX茂、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