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吵架。××××年××月××日生育长子陈x,××××年××月××日生育长女陈xx。后双方争吵的更加厉害,被告经常不回家,也不照顾家庭和孩子。2013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回家,双方分居至今。至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陈x、长女陈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个人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陈x,××××年××月××日生育长女陈xx,现均随原告陈某生活。2013年3月被告杨某离家出走,后原告陈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此后被告一直未归,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任丘市七间房乡郝各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杨某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致使夫妻二人分居。原告陈某起诉离婚被驳回后,被告仍然未归,双方无法和好。现原被告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时间,互相不尽夫妻义务,确已不能和好,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陈x、长女陈xx现均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两名子女并个人承担抚养费并无不妥,且被告现下落不明,因此应当支持原告的抚养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男孩陈x、女孩陈xx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个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冬辉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人民陪审员  王学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兵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