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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于春连等申请于春波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连,于春明,于春林,于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3号申请人:于春连、于春明、于春林被执行人:于春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春连、于春明、于春林与被执行人于春波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春波自动履行义务,全款已经给付,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