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党全寿与党全录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全寿,党全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党全寿,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党全录,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党全寿与被执行人党全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依据本院(2014)大城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全录退还人民币16140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党全录缴纳案款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党全寿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城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杰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