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青良与杨晓云、王春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良,杨晓云,王春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李青良,男,生于1970年8月31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杨晓云,女,生于1976年10月1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王春亚,男,生于1961年11月21日,汉族,住陕县。申亲执行人李青良与被执行人杨晓云、王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晓云逃避执行,王春亚作为杨晓云的保证人,申请执行人李青良与被执行人王春亚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陕执字第2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劲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