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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柯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柯某,男,1983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被告郑某,女,1992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农民,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冬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