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柯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柯某,男,1983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被告郑某,女,1992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农民,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冬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