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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某勋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明,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某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2419元及利息、受理费18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等法律文书。经向工商、银行、证券、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活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国辉执行员  马小梅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德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