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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月6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卢玉华,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甲被控故意伤害一案,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间适用刑罚。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上官成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卢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电影院前夜市摊上宵夜时,不慎与被害人胡某乙相撞,在被告人胡某甲道歉时,被害人胡某乙开口骂人,被告人胡某甲遂对被害人胡某乙进行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指甲锉对其刺击,致被害人胡某乙胸、腹部受伤。经本县清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2015年1月6日,被告人胡某甲被抓获归案。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胡某甲的妻子陈金红与被害人胡某乙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胡某甲赔偿被害人胡某乙经济损失12万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胡某乙对被告人胡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胡某甲的户籍证明、本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胡某乙的出院记录、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被害人胡某乙出具的谅解书、证人孙某、王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本县清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本院委托,本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胡某甲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此前一贯表现较好,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因此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持凶器实施伤害,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本县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胡某甲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开文审 判 员  周德武人民陪审员  向建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