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涿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王某,涿州市东仙坡镇西杨胡屯村。被告宋某,涿州市东仙坡镇西杨胡屯村。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病已故)。原被告婚后双方一直相敬如宾,女儿生病多年,原告一人既要照顾女儿,又要赚钱养家,精神压力非常大,作为妻子的被告不仅没有和原告一起分担家庭的责任,还经常无理取闹与原告发生争吵,直至女儿去逝,被告仍是不理会原告感受,与原告争吵。原告不堪忍受,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荡然无存,于2014年2月份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现已过去半年多的时间,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任何缓和迹象,彼此之间没有交流,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如初的可能,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看病欠了别人好多钱,我不同意原告在我们家给原告侄女盖房,所以起诉我离婚。原告领了钱也不还账,孩子有病时原告也不管,做手术都不签字也不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叫王莉(××××年××月××日出生),因病去逝。原告于2014年2月份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涿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原告以原被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婚生女去世后,心里无法接受,便到涿州市里居住,也要求原告去市里一起生活,但原告拒绝前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对被告要求其去市里生活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2014)涿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为证;有原告和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