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娟,吕振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陈秀娟,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小城子镇庆东村四组。身份号码:220322197703182646被告吕振山,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号码:22032219710405265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娟与被告吕振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