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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娟,吕振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陈秀娟,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小城子镇庆东村四组。身份号码:220322197703182646被告吕振山,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号码:22032219710405265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娟与被告吕振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