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临颍县思远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嘉煌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嘉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思远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嘉煌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嘉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882号原告临颍县思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法定代表人张自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男。被告上海嘉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秋波,男。被告上海嘉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秋波,男。原告临颍县思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煌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嘉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芳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嘉笙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仅向被告上海嘉煌纺织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嘉笙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思远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嘉笙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珣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