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行抗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瞿春燕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瞿春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嘉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行抗字第7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瞿春燕,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晓丹,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彭杰,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嘉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志青,该公司经理。瞿春燕因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登记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124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瞿春燕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01号行政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万季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银代理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