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和忠与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忠,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08号原告:刘和忠,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昌明,经理。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忠诉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鹭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