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朝明与张方梁,蒲光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明,杨华勇,蒲光志,张方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38号原告吴朝明,男,生于196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柏林,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华勇,男,生于198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樊启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蒲光志,男,生于1981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方梁,男。生于1971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正清,男,生于196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吴朝明与杨华勇、蒲光志、张方梁提供劳务受损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朝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朝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吴朝明负担。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