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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进德与吴培英、潘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德,吴培英,潘金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362号原告:陈进德。委托代理人:林肖慧,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培英。被告:潘金如。本院在审理陈进德与吴培英、潘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陈进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进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陈进德负担。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翁玉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