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斌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89号罪犯余斌,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26日被原建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余斌的其他犯罪所得与已查获的赃款、赃物一同予以没收。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斌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0.2分。2015年3月9日交纳人民币20000元。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