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余小琴与颜锋、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琴,颜锋,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余小琴。被告颜锋。被告周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琴诉被告颜锋、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小琴有权处分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余小琴负担。审判员 高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