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任小华与叶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华,叶美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任小华,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叶美红,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华诉被告叶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任小华承担。审判员 伍燕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