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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积石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伟、马玉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积石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马玉伟,马玉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56号原告积石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林,系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马玉伟。被告马玉兰。原告积石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伟、马玉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积石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3日,第一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积石山县支行借款100万元用作养殖,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9月2日贷款到期,被告向积石山县支行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999968.94元由原告向积石山县支行支付了担保金。2015年1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向农业银行积石山县支行支付的保证金999968.94元;2、两被告按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3、两被告承担自判决之日起至执行之日的利息和原告实现追偿权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被告马玉伟述称:贷款的情况属实,但目前实在无力偿还,到2015年9月30日前想办法还清。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被告马玉伟向中国农业银行积石山县支行借款100万元用作养殖,原告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分别同中国农业银行积石山县支行、积石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联惠农贷款委托抵押担保合同》。到期后,二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积石山县支行支付了部分贷款,余款999968.94元由积石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积石山县支行支付了保证金。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遭拒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2013年9月3日,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积石山县支行借款100万元用作养殖,原告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积石山县支行支付部分贷款后,余款由原告支付。且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双联惠农贷款委托抵押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两被告偿还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积石山县支行支付的保证金999968.94元;案件受理费159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英代理审判员  张明福人民陪审员  拦继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