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630李勇毅与万和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毅,万和龙,郑碧娥,泉州华鑫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李勇毅,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万和龙,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郑碧娥,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华鑫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万和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划拔被执行人万和龙、郑碧娥、泉州华鑫仓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万和龙、郑碧娥、泉州华鑫仓储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