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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1603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邱某某,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光华,资中县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江文德,资中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荣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