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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知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薛城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125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字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薛城店。住所地:薛城区永兴路48号。负责人颜士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薛城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立新审 判 员  孔 潇人民陪审员  赵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龙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