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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明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全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