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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宋皓、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程俊,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程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皓,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负责人钟晓华。原审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程俊。原审被告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程俊。原审被告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盈泉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B46号区,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黄锐良。原审被告程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程娜,女,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宋皓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据此,本案应根据涉案主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确定管辖。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按以下第壹种方式解决: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乙方即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一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