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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良容与嫣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容,鄢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良容,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农民,住贵州省赤水市元厚镇。公民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鄢然平,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驾驶员,住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公民身份证号: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良容与被执行人鄢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鄢然平外出至今未归,经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实被执行人鄢然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刘良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良容在被执行人鄢然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许 云审判员  曹正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管成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