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姜发全与王文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发全,王文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姜发全,男,住和龙市。被告:王文顺,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发全诉被告王文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发全负担。审判员 董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