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赖某与苟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38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赖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某与被执行人苟某(2014)万源民初字第5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46400元。经查被执行人苟某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赖某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万源执字第3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张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