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丙与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丙,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17号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李某甲之子。申请人李某丙,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李某丙父亲。申请人马某某,男,回族,司机。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回族,农民,系申请人马某某雇主。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丙与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丙与申请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岷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马某某承担李某甲医疗费202107.54元,护理费9870元(两人),伙食补助费2800元,误工费11421元(70天+92天),伤残赔偿金227580元,后续治疗费60000元,三轮汽车修理费2000元,伤残鉴定费2300元,共计518078.54元(已支付232107.54元,剩余285971元于2015年7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由马某某承担李某丙医疗费12731.98元,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634.5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共计17726.48元(已支付)。三、由马某某承担甘A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修理费7000元。四、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各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五、本协议需双方当事人到岷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景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