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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益南、被申请人易松火不当得利纠纷复查阶段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益南,易松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申字第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益南,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易松火,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再审申请人吴益南与被申请人易松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泉民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益南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经审查,申请人吴益南将其座落在安溪特产城旁楼房第四层房屋租给曾北京(纵横)作生活居住,有其双方签订的《租赁套房协议书》为证。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方委托申请人易松火代交租金。该租赁关系已依协议约定期限届满解除后,双方存在着水电费、押金的纠纷,尔后租赁方与申请人黄益南亦已结算付清。2013年8月19日易松火于网上转账给吴益南3000元。一审开庭审理中,被申请人易松火主张其错汇3000元到申请人吴益南账号,在汇错后其打电话、发短信告知申请人吴益南。对此,申请人吴益南于庭审中称易松火认为是汇错,其不认为是汇错,当时家具损坏时没有跟其理清,就当作是赔偿。据此,申请人吴益南具有自认被申请人易松火汇款3000元,属汇错的内容。被申请人易松火主张本案诉争的3000元属于申请人吴益南不当得利的理由依据充分,能够成立。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吴益南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缺乏依据,未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吴益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益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林健民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