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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7日,住济南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8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