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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联景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联景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联景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联景聚氨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联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晟瑞化工有限公司,蔡建国,颜蔚,薛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杨锡舟。被执行人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被执行人上海联景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被执行人上海联景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被执行人上海联景聚氨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连成。被执行人上海联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被执行人温州市晟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被执行人蔡建国。被执行人颜蔚。被执行人薛东。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联景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联景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联景聚氨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联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晟瑞化工有限公司、蔡建国、颜蔚、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智瑞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198号房产,被执行人上海联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新明路第1、2、3、4、5、6、7、8、9、11、12幢的房产,被执行人蔡建国、颜蔚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183弄4号15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4年05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智瑞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联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蔡建国、颜蔚名下房产存在腾空问题,处置时间较长;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82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浩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