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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博士蛙(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士蛙(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博士蛙(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士蛙(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8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博士蛙(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人民币59,675元、滞纳金人民币3,992.26元、仲裁费人民币6,66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55元和依法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博士蛙(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上海市金山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826号裁决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