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魏能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能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05号罪犯魏能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5年4月29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魏能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385.21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8月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能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罪犯食堂炊事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12月因担任号长表现突出,获得奖分1分,2013年1月至4月因担任送饭班组长及分监区积委会成员表现突出共得奖分4分。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能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