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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2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江南与田玉萍、霍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南,田玉萍,霍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106-1号原告刘江南,女,蒙古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被告田玉萍,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霍明刚,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刘江南诉被告田玉萍、霍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江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田玉萍、霍明刚所有300只绵羊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江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田玉萍、霍明刚所有300只绵羊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告田玉萍、霍明刚负责饲养、草料费自理。如需变卖将价款105000元提存至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