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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方仁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仁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90号罪犯方仁祥,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5日作出(1997)莆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仁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退赃款四千五百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6月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9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11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仁祥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9月因发现违规行为不劝止,不汇报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2013、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仁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10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