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279号原告张某,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王某,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被告婚后经常喝酒并殴打原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还想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说我酒后打她属实。我每月工资3000元,我每月只能给原告800元抚养费。位于员工小区,面积为45.9平方米房屋是08年动迁所得,属于我婚前财产,现在没有房产证。位于关口耕地旁的看守房是2008年动迁时盖的,没有房产证,如果政府征用这块土地有补偿款我同意将一半补偿款给原告,共同存款3万元,我请求平均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取名王某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将原告打伤。双方共有存款30000元(其中20000元在原告处,10000元在被告处)。双方均认可被告每月工资为3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选房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离婚条件。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其曾多次因喝酒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共计30000元,应依法平均分割。对于原告诉请的依法分割位于���工小区房屋一节,该房系原告2009年动迁所得,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因尚未取得房产证,本院不予处理。对于原告诉请的依法分割关口看守房征地补偿款一节,因该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双方尚未取得征地补偿款,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某由双方共同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30000元,由双方各取得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双方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晓光代理审判员 董琳琳人民陪审员 孙思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冬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