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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于深与杨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深,杨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兵。上诉人于深因与被上诉人杨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并提供了2011年5月31日的《深圳市居住证》予以证明,但因该《深圳市居住证》已作废,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