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胡永胜与湖南长庆机电科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胜,湖南长庆机电科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胡永胜,男。被执行人湖南长庆机电科教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胡永胜与被执行人湖南长庆机电科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5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52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13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武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周 洪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 心 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