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3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狄文水,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