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执字第5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申请执行曾贤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曾贤勇,余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566-4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负责人许讯。被执行人曾贤勇,男,1985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桂兰,女,1984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4)内东民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贤勇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276-1-5-12号住房,现依法需要强制过户该房产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曾贤勇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276-1-5-12号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2120**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曾贤勇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276-1-5-12号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2120**号过户给李炜(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7504210315)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