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达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610号原告徐达。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301、401。负责人田怡,总经理。原告徐达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徐达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冬月速 录 员 张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