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文盛与梁华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盛,梁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周文盛,农民。被执行人梁华忠,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文盛与梁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梁华忠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文盛货款10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梁华忠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新执字第87号审 判 长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