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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文盛与梁华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盛,梁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周文盛,农民。被执行人梁华忠,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文盛与梁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梁华忠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文盛货款10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梁华忠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新执字第87号审 判 长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