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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商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彦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商初字第00201号���告李彦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街。负责人刘瑞学,公司经理。原告李彦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辉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登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