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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志容与王治中,王治芬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容,王治中,王治芬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容,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吴如璋,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中,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审被告王治芬,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上诉人王志容因与被上诉人王治中、原审被告王治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南法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容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志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志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群代理审判员  周舟代理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