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建杭与徐向阳、陈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杭,徐向阳,陈潮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林建杭,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马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向阳,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潮平,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林建杭诉被告徐向阳、陈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建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向阳、陈潮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建杭诉称:被告徐向阳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约定“每次还款时间超过两天,交违约金贰佰元整”,有被告徐向阳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一份为据,双方还口头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徐向阳催讨,但被告徐向阳拒不偿还。被告徐向阳、陈潮平向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陈潮平应当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徐向阳、陈潮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向阳与被告陈潮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0日,被告徐向阳向原告林建杭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有徐向阳身份证号码XXXX地址城厢区XX镇XXXX号.人经营因生意上的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困难,特向林建杭借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整)。借款人:徐向阳2014、9、10、”,该借条下部有:“注:每次还款时间超过2天,交违约金贰佰元整(200元)”字样,该内容下还有一处“确认签字”字样,该字样后为空白。2015年3月25日,原告以二被告拒不偿还为由于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二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林建杭提供的借条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徐向阳向原告林建杭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拖欠至今未还,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林建杭持有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林建杭要求被告徐向阳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缺乏依据,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又因本案借条中“每次还款时间超过2天,交违约金贰佰元整(200元)”系打印的格式条款,被告徐向阳并未在该条款下的“确认签字”处签名确认,所以该条款并未生效,故被告徐向阳依法应支付给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该债务系在被告徐向阳与被告陈潮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其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林建杭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向阳、陈潮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向阳、陈潮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建杭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43元,由原告林建杭负担797元,被告徐向阳负担86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新福人民陪审员 林进希人民陪审员 何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梅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