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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芳与张尝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芳,张尝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金芳,个体户。被告张尝厚,个体户。原告金芳诉被告张尝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芳到庭参加诉讼,张尝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芳诉称: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1.5分,定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并立有借据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4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尝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金芳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金芳现金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每月付3000元。欠款人:张尝厚。2014年3月10日。”以上事实,有原告金芳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张尝厚应当承担向原告金芳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该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张尝厚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支付给金芳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张尝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尝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金芳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张尝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张尝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